有機廢氣定義
工業生產過程所產生的有機廢氣(含有VOCs的廢氣)會給環境質量和人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威脅,因此對其進行的防治引起了國內外廣泛的關注和研究,我國更是把VOCs控制作為國家和地方“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以及“打贏藍天保衛戰”的專項行動之一。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在常溫下,沸點在50℃~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不同國家、地區和組織對于VOCs的定義不同,見下表1。
表1國內外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
國家/地區/組織 | 定義描述 | |
國際組織 | 世界衛生組織(WHO) | 指在常溫下,沸點在50℃~260℃各種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
國際標準化組織《色漆和清漆涂覆材料的術語與定義》(ISO 4618/1—1998) | 指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然揮發的有機液體或者固體。 | |
歐盟 | 工業排放指令(Industrialemissiondirective, IED, 2010/75/EU) | 指20℃蒸氣壓不小于0.01kPa或者特定使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度的任何有機物和雜酚油組分。 |
環境空氣質量指令(Directive 2008/50/EC)和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計劃(Directive 2016/2284) | 指除了甲烷外,能和氮氧化物在陽光照射下作用發生反應的任何人為源和生物源排放的有機化合物。 | |
涂料指令(Directive 2004/42/EC) | 指在標準壓力101.3kPa下初沸點小于或等于250℃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 |
美國 | 項目許可(環評階段) | VOCs是除了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
新固定源排放標準(40CER 60.2) | 能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能依據法定方法或等效方法可以測定的,或者能依據條款具體規定的程序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 |
涂料及相關涂層控制標準(ASTM D3960—1998) | VOCs指任何能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 |
日本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排放到大氣或擴散后以氣體形式存在的有機化合物,政令規定的不會導致顆粒物和氧化劑生成的物質(甲烷、HCFC-124、HCFC-22、HCFC-146等不會生成懸浮顆粒物及氧化劑的8種物質除外)。 |
中國 | 上海市《生物制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73—2006) | 指25℃時飽和蒸氣壓在0.1mmHg及以上或者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260℃以下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但不包括甲烷。 |
國家排放標準《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 21902—2008) | 指常壓下沸點低于250℃,或者能夠以氣態分子的形態排放到空氣中的所有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 |
國家所發布的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工業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 |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 121號) |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氮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 |
國家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